8月19日,工信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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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取得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汽车生产公司,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汽车生产公司。 汽车生产公司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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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满足四个条件: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业检查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通常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通过国家认定的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的检查。 符合工业和新闻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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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年1月6日,工业和新闻化部令第39号发表,根据年7月24日工业和新闻化部令第54号发表的《关于工业和新闻化部的撰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修改。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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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行迅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术,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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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在该国内采用的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拖车类型的术语”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第二.1项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善车辆)和底盘(非完善车辆),整车维修质量超过400kg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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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第一依赖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程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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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工业和新闻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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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取得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汽车生产公司,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汽车生产公司。

汽车生产公司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附件一,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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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工业和新闻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公司集团,以公司集团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为前提,简化其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企业)的准入条件,《公司集团子公司的准入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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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同一类别的普通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汽车生产公司根据进入“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改造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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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业检查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三)及相同类别的通常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通过国家认定的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的检查。

(四)符合工业和新闻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新闻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的现实状况和相关标准制的修改情况,尽快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业检查项目和依据标准》的相关复印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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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时,必须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书》(见附件四)及相关说明资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公司还必须提出中外股东出资比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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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必须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五)。

(二)检查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查报告。

(三)其他需要证明的。

第十条工业和新闻部收到准入申请后,申请资料不完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当场或者在五天内反复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必须得到工业和新闻部负责人的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延长时间限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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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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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新闻化部建设新能源汽车行业专家库,从中选出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在本规定的第10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按照同一类别普通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管理规则审查合格的,不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和新闻化部的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查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由工业和新闻化部在《公告》中发表。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工业及新闻化部不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必须按照《公告》中记载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必须加强、规范采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发货合格证,确保发货合格证及其消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和一致。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售后服务的承诺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复印件、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例如电池)的回收、产品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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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必须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监视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的协议,监视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 公司的监控平台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监控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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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其员工必须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的消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不得监视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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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制作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文件,跟踪记录汽车的采用、维护、修理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可追溯新闻管理,对动力电池进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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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必须分解、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并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六)。 年度报告书必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归档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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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分类或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燃料电池等)与《公告》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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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同级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必须继续符合《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严重问题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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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必须监督检查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的保持状况、生产一致性状况和监视平台的运行状况等,检查方法包括资料审查、当地审计、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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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生产状况、监控平台的运行状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准入审查要求”中记载的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等的,必须立即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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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24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工业和新闻化部特别公示。

特别宣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恢复生产之前必须检查工业和新闻化部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公司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资料造假,将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工业和新闻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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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破产或者自行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取消和注销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新闻化部不受理或者不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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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必须取消其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申请人不得在3年内再次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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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工业和新闻化部未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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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新闻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产业〔2009〕第44号)被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发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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