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信息网络信息为了提高轿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期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的迅速发展,工业和新闻化 本法自去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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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的并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轿车的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期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的迅速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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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中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工业和新闻部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厅、质检总局合作实施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

第四条本法中所说的轿车,定义为“汽车和拖车类型的用语”( gb/t 3730.1– 2001 )第2.1.1.1项至第2.1.1.10项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公里以下的车辆。 包括新能源轿车和以前传来的能源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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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新能源轿车,是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第一依赖新型能源驱动的轿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程序)轿车、纯电动轿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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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中所说的以往传递的能源乘用车,除了新能源乘用车以外,还指能够燃烧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轿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

第五条乘用车公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

本法所称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是指取得工业和新闻化部乘用车生产公司准入,取得强制产品认证的乘用车公司。

本方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是销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在国内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轿车的公司,包括经国外乘用车生产公司认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和未经认可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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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工业和新闻部建立了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平台,综合推进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的公示、转让、交易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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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公司必须按照工业和新闻化部的要求(见附件一)提交其生产、进口的轿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轿车相关数据。 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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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点计算

第7条国内各乘用车生产公司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是乘用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点的计算主体,单独实施计算。

第8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点是该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基准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乘以轿车的生产量或进口量(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大致保存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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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值低于基准值时产生正积分,高于基准值时产生负积分。

第9条乘用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基准值是指该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计算年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大致保存2位数的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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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轿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 27999– 5.2项的计算(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大致保存2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具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情况下,按不同的目标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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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轿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3项规定的相关比。

第10条乘用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绩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项计算(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大致保存2位数的小数)。 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时,按不同的燃料消耗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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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的轿车产量根据该公司在财政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的轿车的实际产量计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的乘用车进口量,根据该公司在会计年度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取得强制产品认证、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检查的乘用车数量进行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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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对于会计年度产量为2000辆以下的同时生产、研究开发和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得到进口量为2000辆以下的海外乘用车生产公司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公司,按照以下规定为该公司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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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年度到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度下降6%以上时,其基准值根据《轿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规定的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放宽60%。 在3%以上低于6%的情况下,其达成值缓和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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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外乘用车生产公司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管理,从2019年度开始实施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计算。 但是,年进口量在2000台以下的情况下,不实施积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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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乘用车公司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

第十三条国内各乘用车生产公司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是新能源汽车点的计算主体,单独实施计算。

第14条轿车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该公司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实际值和基准值之间的差。

实际值超过基准值时产生正积分,低于基准值时产生负积分。

第15条乘用车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业绩是指该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的产量或进口量之积之和(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基本保存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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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产量、进口量按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做法计算。

新能源乘用车模型点根据《新能源乘用车模型点计算方法》(见附件2 )明确。

第16条乘用车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成值是指该公司在会计年度内以前传达的能源乘用车的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比例要求之积(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大致保存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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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7条以前传来的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不足3万辆的轿车公司,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率要求。 达到3万台以上时,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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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年度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率要求分别为10%、12%。 2021年度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率的要求由工业新闻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要点报告和公示

第18条乘用车公司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新闻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年度初步报告。

事前报告的复印件中包括本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预计基准值、预计实绩值、新能源汽车点的预计值等(参照附件3 )。

第十九条轿车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交上一年度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报告的复印件包括本公司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的轿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基准值、实绩值和新能源汽车点等(参照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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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工业和新闻部将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乘用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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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示的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的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天内提交工业和新闻化部。 工业新闻化部收到异议后30天内作出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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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工业和新闻部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厅、质检总局在每年6月30日前,验证轿车公司提交的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上年度的轿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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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点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点可以结转或在附属公司之间转让。

轿车公司新能源汽车的正点可以依照本法自由交易。 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不能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1年。

轿车公司具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的情况下,在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计算状况报告书发行后的60天内,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出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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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23条以下关系之一的轿车公司属于本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附属公司。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

(二)同一国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

(三)得到国外乘用车生产公司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公司与该国外乘用车生产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到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生产公司。

第24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在下一年度被采用时,按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比较有效期为3年以下。 年度及上年度的正点是,每次结转结转的结转比率为80%; 2019年度以后的正积分是,每次结转的结转比率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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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乘用车公司接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是正积分的,它只在本年度采用,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六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抵消归零。

(一)采用本公司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采用本公司承接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采用本公司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获得正点。

前款所述的抵消方法可以组合采用。

新能源汽车的加分可以减去同样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负增长。

第27条轿车公司新能源汽车的负分必须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正分的方法抵消归零。

第28条乘用车公司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的负面可以用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的加分来抵消。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公司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点,它只在本年度采用,不得再交易。

第30条乘用车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销等的,必须立即向工业和新闻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31条工业和新闻部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厅、质检总局合作建立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轿车公司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时,必须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工业和新闻化部向社会公布其信用承诺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的,信用承诺书不需要每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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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公司不履行约定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公司通报,登记在车辆生产公司的信用新闻管理平台上。

第32条工业和新闻部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厅、质检总局合作,检查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

工业和新闻化部负责检查国内轿车生产公司及其轿车的燃料消耗量、新能源轿车参数、轿车产量等。

商务部负责检查进口轿车供应公司的有关情况。

海关总署负责检查轿车的进口量。

质量检查总局负责接受进口新能源轿车的参数、进口轿车的燃料消耗量、强制产品认证,检查由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检查的轿车进口量等。

对违反第三十三条本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权向工业和新闻化部通报。 接到通报后,工业和新闻部将与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解决,为通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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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轿车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新闻化部等部门根据职责通报,根据审计值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 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公司进行通报,登记在车辆生产公司的信用新闻管理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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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按照本法规定提交轿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轿车相关数据的

(二)提交的轿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轿车数据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

(三)提交的轿车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

(四)依照本法规定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没有提交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复印件与事实不符的。

第35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未按照本法抵消为零的情况下,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交本年度的轿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本年度预计的普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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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要求被纳入轿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条件。 轿车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在其负面抵消为零之前,对于其燃料消耗量没有达到《轿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是否列入《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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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负分没有根据本法抵消归零的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的负分没有依照本法抵消归零的

(三)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出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点、新能源汽车点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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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内生产的轿车以汽车整车发货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基准明确相应的年度。 进口轿车以经过强制产品认证的车辆随车检查单的发行日为基准明确相应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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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新闻化部收到轿车公司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后,转发给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涉及的标准修改时,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本方法的上述以下全部包含条数,不满不包含条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新闻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完善轿车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点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重新公布本法的有关制度、附件。

第四十条本法自去年4月1日起施行。 年3月14日发表的《乘用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工业新闻化部年15号公告)、年10月14日发表的《关于加强乘用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432号)被废止。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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