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汽车信息网报道,财政部网站报道,今天( 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为吸引合理支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轿车加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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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在轿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轿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是每辆零售价在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轿车和中轻型商用巴士,即轿车和中轻型商用巴士子税目中的超豪华轿车。 对于超豪华轿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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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向顾客销售超豪华轿车的机构和个人是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这项规定从每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汽车支出税成立于1994年。 当初对汽车征税的情况下,乘用车根据车型排气量的大小设定了3个等级的税率。 气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气缸容量大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气缸容量大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越野车气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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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征税改革调整了汽车征税。 其中,轿车气缸容量越大,征税税率越高,税率范围为1%~40%。 气缸容量为4.0升以上的轿车最高适用40%的征税税率。 中轻商用客车适用5%的征税税率。 征税的环节处于生产和进口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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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汽车支出税改革是在200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调整汽车支出税政策,提高大容量乘用车的支出税率,降低小容量乘用车的支出税率。 根据通知,排气量在3.0升以上4.0升(含4.0升)的轿车税率从15%上升到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轿车税率从20%上升到40%。 排气量在1.0升以下的轿车将税率从3%降低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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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迄今为止的2次重视排放量的支出税改革不同,这次的税改革的价格规模很大,肯定有抑制高支出的效果。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超豪华轿车征税税金的几个事项的通知

财税[]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吸引合理的支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轿车征税。 在此,一、通知乘用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轿车子税目的一些事项。 征收范围是每辆零售价在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轿车和中轻型商用巴士,即轿车和中轻型商用巴士子税目中的超豪华轿车。 对于超豪华轿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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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客户销售超豪华轿车的机构和个人是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支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除增值税外,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公司直接卖给客户的超豪华轿车,将税金税率加到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中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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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11月30日(含)前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现货的超豪华轿车,从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保持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 对按规定备案的零售环节不纳税、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对零售环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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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年11月30日

标题:热点:财政部: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花费税 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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