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新“方法”)正式实施,“方法”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企业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规范汽车销售服务领域的各环节。 其中,对汽车销售涨价、提供三包证明书、明确零部件来源等提出了确定规定和要求。 作为汽车客户,这些新的变化也会保护自己的权益,让汽车的成本更放心。

热点:汽车销售新规实施 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经销商不得加价销售汽车时必须发给合格证。

在即将实施的新的“方法”中,第10条确定证明: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以适当的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零部件及其他同样产品的价格和各服务的收取标准,除标价以外,还必须提高追加费用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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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还规定了经销商向顾客交付新车时,应统一交货的材料。 国产汽车汽车整车发货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造汽车底盘发货合格证、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说明和进口汽车检查说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进口汽车产品的特殊认证模式检查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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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方法”的发售,纠正了迄今为止在汽车销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如果对整个车的销售价格进行个人涨价行为,将是违反的。 另外,有些经销商不能按时交货发货合格证,客户的新车不能上卡的情况也有望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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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新“方法”在经销商由客户提供的部件中明确记载工厂部件、质量相当部件、再制造部件、回收部件等,明确表示制造商(进口部件为进口商)、生产日、适用车等新闻,向客户销售工厂部件以外的其他部件 今后,如果客户在汽车修理、维护中遇到零部件来源不确定的现象,可以维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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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单一企业品牌许可证的限制被打破了。

新“方法”除了详细规定经销商的销售环节外,还确定规定供应商(例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企业)等。

新《方法》建议供应商今后不要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和其他售后服务。 也就是说,今后的经销商无需强制销售某企业品牌的车,就可以经营多个企业品牌认可的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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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还规定供应商不得规定经销商的整车、零部件库存品种或数量、规定汽车的销售数量、销售未订购的汽车、零部件及其他商品。 但是,除非双方在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复印件文件达成协议。 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认为销售店销售、捆绑、滞销车型的行为是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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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新的“方法”复印件可以看出,这次发布的新规定不仅保护了客户购车的权益,还保护了经销商经由的权益,规范了汽车营销市场的秩序。 新的“方法”也确定地证明了实施后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规,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下令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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