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汽车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了一年,上海车辆保险市场逐渐走向规范。 但是,许多投保人不太了解《条例》规定的重要细节,缺乏基本的保险知识,因此该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不恰当,出现了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或不能立即交付赔偿金的现象 《条例》中的一项明确规定确实需要投保人仔细研究。 以下五个方面是实际操作中最重要和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格驾驶人在采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第三者受到人身事故或者财产直接破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 但是,事故发生的善后事业,保险人不负责解决。
这是《条例》中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企业义务的条文。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企业,企业派专家到现场调查认定损失,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说明书。 或者,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真实可靠的事故破坏证明书。 现实中最多的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没有联系保险企业,而是自己找修理厂的修车,拿着发票直接找门向保险企业索取,连事故照片都没有。 就像说“没有根据”一样,谁能说明你真的发生了保险事故? 这样解决拿到理亏金,岂不反而奇怪? 有些人考虑拍摄事故照片,保险企业仅通过照片显示就可以评价车辆的损伤程度和修理金额,对投保人来说也明显不利。 另一个普遍的行为是争端变成了我。 这在出租车上很常见,为了争取时间事故双方达成了赔偿协定,不再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这种事故解决办法可信度过低,因此企业很可能拒绝赔偿。 投保人应该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正常手段处理,如果采取其他做法,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合同比较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倒卖、转让、向他人赠送、用途变更或危险度增加,被保险人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评分。
z先生的车是从朋友那里买来的,事故发生后才发现自己开车没有投保过,所有的损失都要自己承担。 调查显示,二手车购买者除了车辆本身外,还容易忽视名义上的各种附加商品,保险也是其中之一。 原保险合同在该车辆销售时自行终止,新业主没有另外投保,因此出现了多个“保险盲点车”。 专家说,保险是车辆的影子,购买二手车,别忘了车辆保险。
——被保险人必须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交通事故关闭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说明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区分和损失的明确化等所需的文件。
这必须特别注意私家车的主们:期限为10天,超过期限保险企业有权拒绝赔偿。 这样扩展,投保人认为事件发生后保险企业的请求很长,但实际上,在调解纠纷、治疗伤者或等待汽车修理零件上花费了很多时间,实际交给保险企业解决后,通常可能超过20天。 太平洋保险企业公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赔偿,进行小型事故赔偿金立等。 这也是《条例》颁布一年来,市场制度化、规范化以来,保险领域改善最明显的一面。
——被保险人索赔时,一律不得隐瞒事实、伪造文件、制造假案件等欺诈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发行假说明欺骗保险企业非常普遍。 这些人知道常识,知道拿理亏金需要事故认定说明。 出于各种目的,他们伪造了有关部门的信、公章,企图蒙混过关。 另外,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实际发生,只对比这样的行动不仅不能得到请求,还被视为保险欺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在保险企业的规定,停车必须赔偿损伤部分的95%,积极碰撞只赔偿损失部分的80%。 为了骗取15%的保险金,很多人伪造停车场遭遇了碰撞事故。 这明显提高了保险企业定损的难度,也影响了通常停车碰撞事故的理赔时间。 据保险企业称,一发现这些现象就行使否决权,巨额的东西将被起诉。
——第三方责任保险诉讼发生后,投保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作为投保人有权在法庭上答辩。 未经保险企业同意,投保人不得单方面同意任何赔偿协议。
有一句戏言说交通警察开发票,保险企业支付现金。 我以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可以轻松拿到。 近年来,审判中处理保险事故纠纷的例子逐年增加,当事人反正认为赔偿金可以向保险企业索取,法庭上使用保险企业的钱有新的无知倾向。 你必须知道这个约定只是空的第一张支票。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保险企业的同意,任何约定在法律上都无效。 通知保险代理人出庭,委托保险企业答辩,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的损失。
现在的车辆保险在规模上和服务意识上都处于迅速的发展阶段,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但是保险索赔本身是一个技术时间上非常强的服务项目,因此更需要投保人的合作和道德素质的保障。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企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 由于自己的保险基本知识不足,给保险企业带来了各种困难,最终亏损的是自己。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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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讯】为你解读汽车保险“条例” 中的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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