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信息网新闻 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规则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新的,中外合资车生产公司的新项目、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公司的新项目(包括现有汽车公司在班间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以及其余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审批管理
附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进汽车产业优质快速发展,《行政许可法》、《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诱惑社会资本合理投入。 严格控制以前传来的燃料汽车的生产能力,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健康秩序的快速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的快速发展体系。
第三条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多次简单的政治解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反复开放合作、公平竞争。 谁投资谁负责,谁批准监督,谁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1)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料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轿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料汽车投资项目是由发动机提供驱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以往传来的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用电动机提供驱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包括程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 智能汽车投资项目基于驱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料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组件等汽车零部件、专用车、拖车和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投资项目。
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都由地方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优化燃料汽车产能布局,推进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牢固、配套体系完整、竞争特征明显的省份凝聚。 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和公司要加大资金投入和并购重组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的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在的燃料汽车公司必须增加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迅速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和低级再建设。 新的纯电动汽车公司和现有公司的纯电动汽车扩建项目要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部、辅助能力强、快速发展空之间的大省和大气污染防治要点区域。 推进新生产能力集中在新能源汽车旺盛和燃料汽车替代潜力大的省份。
第九条聚焦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要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重要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进行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主要内容如下。
(1)新能源汽车行业要点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的车辆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辆用动力电池等的制造、
(二)智能汽车行业的要点迅速发展,多复杂的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重要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解决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信设备等重要部件和系统
(3)节能汽车行业的要点迅速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的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行业要点迅速发展动力电池的高效回收技术和专用装备,推进梯级利用、再生利用和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要点迅速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技术,推进零部件二手零部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管理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通过股权投资、生产能力合作等方法,推进公司合并重组和战术合作,共同开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 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国有汽车公司与其他各类公司的大力合作,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公司集团。 整合生产、学、研、用等行业特征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公司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推进汽车公司零部件供应系统的开放,发挥各自的特点,共同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公司集团。
第三章燃料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建设下列燃料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料汽车公司
(二)现有汽车公司跨越轿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料汽车的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料汽车公司整体转移到外省(列入国家级区域快速发展计划或者不变更公司所有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投资领域管理部门特别宣布的燃料汽车公司(公司原股东投资或者将该公司转换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现有汽车公司扩大燃料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均高于该产品类别(轿车和商用车)领域的平均水平。
(二)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的占有率均高于区域平均水平。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要业务收入的比例都超过了3%。
(四)产品有国际竞争力
(五)在项目所在省,两年的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超过了该产品类别领域的平均水平,不存在领域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该产品类别燃料汽车公司。
第十三条燃料乘用车扩建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建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在15万辆以上,公司上年度总产量不得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汽车公司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的约束。
第十五条现有汽车公司合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的独立汽车公司,将其转换为非独立汽车公司,并且不增加其原来的生产能力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制约。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扩大燃料汽车的生产能力可以不受本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约束。
(一)不增加汽车公司集团的总生产能力,集团所属的独立汽车公司通过筹措内部生产能力,建设燃料汽车的能源扩展项目。
(二)不增加所在省的生产总值,独立汽车公司通过合并重组建设燃料汽车扩建项目。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汽车公司跨越轿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能力)的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的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都超过了该产品类别领域的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的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公司的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新设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投资项目的公司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的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验和能力。 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车身和底盘的制造、车辆用动力电池系统的集成、整车组装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及相应的试制能力。 开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内的领先水平。
(二)具有纯电动汽车的核心技术发明了专利和知识产权,得到了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强,项目完成投产后5年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关联方承诺提供保证。 保险企业或担保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平均净资产适合在担保期内新公司销售的产品金额。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投资项目公司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设、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之前,不会撤出股东。
(二)股东对重要部件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具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重要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出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2 .控股现有的新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的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公司是主要法人股东的情况下,其中燃料汽车公司上年度的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的占有率都高于领域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公司上年度的产量达到了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公司为主要法人股东的情况下,上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辅助装车量累计超过10万套。
3 .设计研究开发公司、国外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情况下,研究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年度累计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登记的数量为3万辆以上的纯电动轿车或3000辆以上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或者上一年
第二十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副本如下:。
1 .在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现有研发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产品新闻数据库,提高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验装置、试验检查和整车运行状态监视等能力,开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10万辆以上,纯电动商用车5000辆以上。
3、车身成形、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主要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系统。
(二)项目完成投产后,只生产自己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公司扩大了同产品类别的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能力,燃料汽车公司上年度的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都超过了领域的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公司上年度的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了建设规模。 生产的产品能耗、持续行驶距离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内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现在的汽车公司异地新建了该产品类别的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外,项目建设规模:轿车10万辆以上,商用车5000辆以上。
第五章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新的汽车发动机公司投资项目公司法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开发的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行业内的领导水平。 新的汽车发动机公司和现有公司增加了发动机产品的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该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车辆用动力电池单元/系统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法人已经建立了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专业研究开发团队,具有相关的研究开发经验。 单体公司要掌握材料等方面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公司要掌握电池管理和热管理系统等方面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建设的设施具有很高的智能化水平,可以在现场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新闻管理和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 单体项目的生产工序必须涵盖电极的制备、化学转化、单体组装等工艺,系统项目必须具备模块生产、系统组装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行业内的领导水平。
(四)公司法人负责车辆用动力电池的回收生产者,项目辅助建设车辆用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现在车辆用动力电池公司的扩展项目,除了符合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以外,公司上年度车辆用动力电池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80%以上。
第二十六条新的车用燃料电池单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法人已经建立了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专业研究开发团队,具有相关的研究开发经验。 燃料电池电池组公司必须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主要部件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公司必须具备电池组控制系统等主要部件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池组项目必须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重要部件和电池组装配的生产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必须建设电池组控制系统等重要部件和电池组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行业内的领导水平。
第二十七条关于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装配公司的投资项目,公司法人必须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验,具备新材料、新技术等车身轻量化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项目要采用先进技术技术技术技术,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形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新建普通钢板等以前传来的材料,禁止使用冲压焊接等以前传来的技术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装配公司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关于专车和拖车投资项目的要求:
(一)新建专车和拖车公司的投资项目,公司法人必须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专业研究开发团队,具有相关研究开发经验,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栏车、扶手车、自卸车和普通筐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和普通运输类拖车公司的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公司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的生产能力。 特殊作业车底盘的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条车辆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和处置等投资项目,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实现不可利用的残骸无害化解决。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公司具备相应的旧零部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分解、清洗、制造、组装、质量检查等技术装备,使用先进技术技术技术技术技术,完全再制造
第6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项目备案所需的报纸复印件及处理条件、普
第三十二条公司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新闻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公司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状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复印件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证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关于规定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消息。
第三十三条地方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如果公司分割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用提供虚假申报新闻等非法手段备案,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 备案项目的消息发生很大变化时,公司必须立即通知备案机构。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网上审查监督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取得唯一的项目代码,忠实提交项目建设开始、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消息,
第三十五条地方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批准监督管理平台,将项目消息立即提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应该每季度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拆除。 新闻不完全时,必须要求公司及时补充有关情况。 建设复印件与项目新闻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罚,将其列入失信公司名单,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建立不定期提取制度,公示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命令地方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司整改。
第七章合作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不得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对产业安全的新建、合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立即进行反垄断审查。 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各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应该与计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领域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的协同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
第四十一条各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调查监督管理中违反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提交相关部门,由计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领域管理等部门进一步解决。 对认定的重大失信主体,实施共同惩戒。 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根据谁批准监督管理,谁监督,各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管理。 对依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的机构,给予合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修改的,在修改完成前暂停备案。 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按规则给予问责、解决。
第8章产能监视警报
第四十三条汽车生产能力的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公司必须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与上年度相同的产品产量、建设生产能力、建设生产能力和计划生产能力情况,并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二)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必须立即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的生产状况和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并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生产能力的总结情况。
第四十四条汽车生产能力的宣布和警告:
(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建立汽车生产能力审计和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汽车生产能力变动新闻,加强生产能力警报,吸引公司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审计系统,研究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比较有效地应对产能过剩风险,及时解决,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批准或批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复印件、主要股东等时,必须向原项目批准或批准机构报告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现实情况及时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能源汽车公司在整理规范专业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独立纯电动汽车公司的投资项目由省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处理。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标题:热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发布 明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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