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赠与赵某丽35万元、50万元无效,被告赵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娜85万元。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本案中,赠与赵某丽的85万元财产是杨娜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第31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取回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收回:(1)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本案中,孔军赠与赵某丽的8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杨娜同意,将85万元赠与赵某丽,违反了第010-3000301条的规定。赵某利的财物取得行为不符合第《民法典》条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孔军的赠与无效。
标题:另一方配偶是否有权取回一方配偶私下给予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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