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法》中,强调生产者责任扩展制度的执行,要求汽车生产公司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关联公司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履行相应的责任。

【车讯】新能源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月26日,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通知。 这个“方法”由工信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共同制定,目的是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领域的迅速发展、资源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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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中,强调生产者责任扩展制度的执行,要求汽车生产公司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关联公司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履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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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方法”重复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理念,因此电池生产公司必须与车企业合作,对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 除此之外,汽车企业必须通过追溯新闻系统向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记录新能源汽车和全员的追溯新闻,在汽车客户手册中确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要求和程序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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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系统,强调阶段性利用和再生利用大致,鼓励电池生产公司和综合利用公司合作,在保证安全控制的基础上,阶段性利用后的再生利用大致,对废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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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动力电池在新能源汽车上的采用寿命普遍在5年左右,年新能源汽车爆炸后,中国迎来了大规模动力电池的报废期,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预测,结合汽车的报废年限、动力电池的寿命等因素 到2025年动力电池年废弃量或达到35万吨规模。 动力电池的回收是责任,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机会,随着“方法”的出炉,新能源汽车产业也将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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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方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领域的快速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关于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计划(―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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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的回收相关管理。

第三条生产、采用、利用、储存和运输中产生的废动力蓄电池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回收解决。

第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与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和监督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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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行生产者责任扩展制度,汽车生产公司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关联公司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各环节履行相应的责任,保障动力电池的比较有效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处分。 重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理念,环境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按照有机统一的大体,一个个发挥市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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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吸引产学研合作,鼓励逐步利用和再生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的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动力电池生产公司使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卸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的相关情况,对动力电池固定部件可拆卸、回收 材料有害物质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尽量采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设计的开发,为了便于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分解,应该遵循容易分解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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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电池生产公司必须立即向汽车生产公司等提供动力蓄电池的分解和储存技术新闻,必要时提供技术训练。 汽车生产公司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积极公开动力电池的分解、分解及储能技术的新闻证明及动力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回收措施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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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电池生产公司应当与汽车生产公司合作,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公司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代码对应新闻。 电池生产公司、汽车生产公司应立即通过追溯新闻系统进入动力电池代码和新能源汽车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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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生产公司及汽车生产公司生产中废弃的动力蓄电池必须移交给回收服务基地或者综合利用公司。

第十条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跟踪新闻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全体人员的跟踪新闻,用汽车客户手册确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要求和程序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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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修理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修理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修理、更换等技术新闻。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公司在修理、拆卸和更换动力电池时确认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新闻,按照维护手册和储藏等技术新闻的要求修理、拆卸动力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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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公司必须在可追溯新闻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代码和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的回收途径,负责新能源汽车的采用和报废后产生的废动力蓄电池的回收。

(一)汽车生产公司必须设立回收服务网站,收集废动力蓄电池,集中储藏,交给与其协议合作的附属公司。

回收服务基地必须按照便于交付、收集、储存、运输的大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境保护、安全所有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显示提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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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汽车生产公司、电池生产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和综合利用公司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同建设、共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路线。

(3)鼓励汽车生产公司多种玩法,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旧交换、给予补助金等措施,提高移交废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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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汽车生产公司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等合作,共享动力电池的分解和储存技术、回收服务基地以及报废汽车新能源汽车的回收等新闻。 回收服务网站可以跟踪该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的废弃回收情况,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法收集从废弃新能源汽车中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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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的回收解体应符合国家关于废弃汽车回收解体的法规、规则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都需要修理、更换动力电池的,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电池的修理、更换。 新能源汽车达到废弃要求的,必须送到废弃汽车回收解体公司分解动力蓄电池。 所有动力电池(电池租赁等运营公司)必须将使用过的动力电池移交到回收服务网站。 将使用过的动力蓄电池交给其他机构和个体,擅自拆卸、分解动力蓄电池,引起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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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废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wb/t1061-)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根据材料的种类和危险度,将废动力蓄电池标识为分类收集,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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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废动力蓄电池的储存可以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82号)、《通常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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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动力蓄电池及废动力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尽可能完善,属于危险货物的,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制定《废电池污染防止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 WB/t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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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电池生产公司和综合利用公司合作,在保证安全控制的基础上,基于先阶段性利用后的再生利用,基本上对废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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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综合利用公司满足《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领域规范条件》(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告年第六号)的规模、装备和技术等要求,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技术技术技术和装备的使用,开展阶梯利用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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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楼梯利用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公司提供的拆除技术新闻,对废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再利用,并将楼梯利用电池产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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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子利用公司必须回收电池产品的生产、检测、采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动力电池,集中储藏交给再生利用公司。

第二十一条阶梯利用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等要求,不符合该要求的阶梯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再生利用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公司提供的解体技术新闻规范解体,开展再生利用。 对废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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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新闻化部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合作,研究制定分解、包装运输、其余能力检查、楼梯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境保护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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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基地的入驻制度,汽车生产公司定期通过追溯新闻系统入驻动力电池回收服务基地等新闻,不要通过新闻平台立即向社会发布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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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工业和新闻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可追溯新闻系统,与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调查,去向可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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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工业和新闻化部与有关部门合作,实施梯子利用电池产品的管理,加强对梯子利用公司的指导,规范梯子利用公司产品,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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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新闻化部与质检总局等部门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暂停公司强制认证证书,公开公司责任新闻,根据领域规范条件的申报和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公司进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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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就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通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本法由工业和新闻化部商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包括铅

二、什么是废动力蓄电池

(1)采用后的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不能保障新能源汽车的正常行驶,或因其他理由卸下后不再采用的动力蓄电池

(2)废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

(3)梯级利用后废弃的动力蓄电池

(四)电池生产公司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动力蓄电池包括废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动力电池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的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卸的过程。

五、分解:逐步分解废动力蓄电池,直到卸下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储存:废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楼梯利用、再生利用中的储存行为。 包括暂时储存和区域集中储存。

七、利用:包括废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楼梯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楼梯利用:将废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于其他行业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动力蓄电池进行分解、破碎、分离、精制、冶炼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公司:取得《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公司: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基地:汽车生产公司在本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行建设、共同建设、授权等方法建立的废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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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公司。

十四、综合利用公司: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领域规范条件》要求的废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公司或再生利用公司。

十五、梯子利用公司:即梯子利用电池产品生产公司,对使用过的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组/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解体和重组,可以应用于其他行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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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再生利用公司:是指对废动力蓄电池进行解体、破碎、分离、精制、冶炼等解决,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公司。

标题:【车讯】新能源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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