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方,不在辩护方。 即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的证据资料是事务机关收集、采购的。 事务机关收集、采购的证据资料不能切实充分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对当事人提起有罪的指控依法不成立。 一般来说,辩护方的首要任务是质量证明。
第二,在个别情况下,确实存在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资料,但事务机关没有进行收集、调动,当事人及律师方面有相应的线索,律师判断该线索有价值时,向事务机关申请、异化。
第三,当事人有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资料的,提交时也要注意。 因为大学也问了刑事案件辩护方的举证问题。
(一)刑事案件中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方面。 检察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在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有问题时,意味着检察方的证据提交不成立,对辩护方来说质量证明很重要。
(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要求。 比如,证据的来源是什么? 证据的内容是什么? 有证据的三性吗? 你能证明事件的内容吗? 请等一下。 提交证据资料后,检察方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三性发表质量证明意见。 如果在这些方面有问题,这个(小组)证据就不成立。 不仅证据不成立,还削弱辩护方的辩护战斗力,影响最终的辩护效果。 如果证据来源、证据的真实性有问题,不仅里面的当事人不能出来,外面的人也有可能因涉嫌伪证罪而面临法律风险。(三)律师与公共权力机关不同,收集、采购证据资料的能力有限。 律师收集、采购证据资料时必须征得被调查者的同意,但事务机关收集、采购证据资料时,被调查者必须协助。 律师向事务所申请收集、采购证据资料比律师自己收集、采购证据资料容易得多。 因此,如果需要可靠地收集和采购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资料,律师可以向案件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 这样既可以提高事件的效率,又可以避免证据在三性等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
03结语
律师认为委托人对律师提出要求必须遵守合法、适当的原则。 绝对不能指挥律师的工作,让律师提交这份资料。 那份资料,要不要提交资料,以及要提交什么样的资料,律师心里有数。 外行只能指挥内行,让你亲戚的事件更糟。 有些委托人在开庭前处于焦虑、紧张的精神状态,同时要求律师多次见面,提交各种资料。 我能理解这种心情,每次大事都很冷静。 如果胡乱提交资料,案件处于更不利的局面,也不符合律师的案件规则。。
标题:刑事辩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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